法規名稱: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觀光地區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國家級
  風景特定區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為直轄市政府,縣(市)
  級風景特定區為縣(市)政府。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執行建築物、廣告物及攤位之規劃限制事項,由交
  通部委任管理機關辦理;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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