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觀光地區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國家級 風景特定區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為直轄市政府,縣(市) 級風景特定區為縣(市)政府。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執行建築物、廣告物及攤位之規劃限制事項,由交 通部委任管理機關辦理;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