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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以下併稱機構),為防治 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措施,並確實 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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