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96.09.2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食品用洗潔劑之衛生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砷:0.05ppm以下(以As2O3計);依產品標示,於稀釋後使用時之溶
    液濃度為基準。
二、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依產品標示,於稀釋後使用時之溶液
    濃度為基準。
三、甲醇含量:1mg/mL以下。
四、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 nonylphenol及nonylphenol ethoxylate)
    :百分之0.1(重量比)以下。
五、螢光增白劑:不得檢出。
六、香料及著色劑,應以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為限。
前項規定,僅適用於以合成界面活性劑為主成分之液態洗潔劑,供餐具自
動洗淨機使用之洗潔劑,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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