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訂定發 布,期間共歷經三次修正,現行規定係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 日以衛授食字第一0六一三0一三二八號令修正。 為使直接用於清洗食品之消毒成分適用範圍及管理方式更為明確,爰修正 本標準第五條,將現行附表二備註一之部分內容於同條修正條文予以明確 規範;另於附表二增列過氧乙酸為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並新增 各成分之使用範圍欄位,以及新增註解說明。
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除該成分為合法食品原料者外,其成分限 制、殘留濃度及使用範圍,依附表二之規定。 為使前項殘留濃度符合規定,必要時,使用後得再經飲用水清洗或其他適 當處理。
將現行附表二備註一之部分內容於修正條文第一項規範,另增列第二項, 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