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續保期間如下:
一、被徵收:自自有農地徵收公告期滿第十六日起,至屆滿三年之日止。
    但屬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公共建設之區段徵收,且被徵收自有農地所有
    權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其續保期間至抵價地辦竣所有權登記日止
    。
二、協議價購:自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起,至屆滿三年之日止。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者,須於自
有農地徵收公告期滿第十六日或協議價購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時,年
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範本辦法續保期間。
二、第二項規範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之被保險人,農地被
    徵收或協議價購時,其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認
    定時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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