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管理處辦理使用管理業務著有績效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除由現職公務人
員兼任者外,得依其業務績效發給績效獎金,所需經費按前一年度(以下
簡稱計列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各基金之不動產占用使用補償金決算收
入,編列於其他獎金科目項下。
績效獎金每年度預算編列及支給總額,不得超過計列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
業各基金不動產占用使用補償金決算收入之百分之九,並得視農田水利事
業作業基金收支狀況及政府財政狀況發給。
前項不動產占用使用補償金決算收入,不得計列已辦理收取占用使用補償
金超過五年者。
〔立法理由〕
一、因使用管理業務涉及與占用人協調與後續占用排除相關事務,業務性
    質繁瑣沉重,為適時鼓勵辦理此類業務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以提升
    工作效能及落實工作績效評核,並參酌原桃園、石門、臺中、高雄農
    田水利會於改制前已訂有農田水利會被占用土地使用補償金績效獎金
    分配原則,明定得依業務績效發給績效獎金,爰就各管理處辦理使用
    管理業務著有績效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除由現職公務人員兼任者外
    ,得依其業務績效發給績效獎金。另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一百十年十
    月二十七日主會金字第一一00五00九三七號函核定「農田水利事
    業作業基金會計制度」,所需經費依前一年度占用使用補償金決算收
    入,編列於「其他獎金」科目項下,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兼顧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財務穩定性及政府財務狀況,前項績
    效獎金每年度預算編列及支給總額,不得超過前項計列年度農田水利
    事業作業各基金不動產占用使用補償金決算收入之百分之九,且不得
    計列已辦理收取占用使用補償金超過五年者。另為利預算項目平衡支
    出,得綜合檢視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狀況及政府財政狀況發給
    ,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三、管理處辦理使用管理業務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如由現任公務人員派
    兼,為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適用對象,非屬本辦法之適用
    對象,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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