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使用管理業務績效評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116038849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7條,自農田水利法施行之日109年10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林業

立法總說明

依農田水利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甄試、進用
、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與其他權益保障
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略以:「為籌措農田水利事業經費,第一項由國家承受資產之使用、收益
及處分均以活化收益方式辦理……。」惟實務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
動產時有遭占用情事,致影響被占用不動產辦理活化收益。爰此,主管機
關應瞭解占用原因,妥為評估處理方式,據以排除占用,俾有效辦理不動
產活化收益業務。而前開業務涉及人民適足居住權保障、辦理土地清查、
現場勘查、查找占用人、追收使用補償金、評估占用處理方式及執行等,
業務性質繁重,為適時鼓勵辦理此類業務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以提升工
作效能及落實工作績效評核,爰訂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辦理農田水利事
業作業基金不動產使用管理業務績效評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計
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本辦法所定績效獎金支給對象、預算編列程序及額度上限。(第三條
    )
四、本辦法所定績效獎金之審查、發給方式及最高金額上限。(第四條)
五、不得發給績效獎金之情形。(第五條)
六、實際從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使用管理業務之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僱用之工友、約僱人員、臨時人員,得準用
    本辦法規定支給績效獎金。(第六條)
七、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