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所定規則任 用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應繼續進用為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且 其所任職務,應與原任職於農田水利會之職務等級相當。 前條灌溉管理組織內新進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甄試,由主管機關辦理。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 資遣、撫卹、保險與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