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漁港管理費由該管主管機關或受託代管之機關收取。
前項漁港管理費,主管機關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
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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