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604
人,瀏覽人次:
90169111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漁港管理費由該管主管機關或受託代管之機關收取。 前項漁港管理費,主管機關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 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