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漁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漁港基本設施使 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全文共四條,自八十 九年九月六日發布,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以來,業歷經四次修正, 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考量漁港已多元利用,可停泊多種船舶,本標準第二條所定船舶種類已與 現行船舶法規定之船舶種類不符,有修正必要;另調整各類船舶相關收費 費率,爰修正「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