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所引用之資訊有不實、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二、對所推介之有價證券為特定結果之保證。
  三、未明確告知或標示所採用之資料係屬預測性質。
  四、未依據研究報告及推介計劃辦理推介。
  五、對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為斷定性之判斷。
  六、依據過去推介結果,以為推介業務之宣傳。
  七、使用基於職務獲悉之重大未公開資訊。
  八、意圖使自己、轉投資之證券機構或其他第三人獲取不當利益,而向
      客戶推介。
  九、其他違反各證券市場當地法令或自律規章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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