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所引用之資訊有不實、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二、對所推介之有價證券為特定結果之保證。
三、未明確告知或標示所採用之資料係屬預測性質。
四、未依據研究報告及推介計劃辦理推介。
五、對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為斷定性之判斷。
六、依據過去推介結果,以為推介業務之宣傳。
七、使用基於職務獲悉之重大未公開資訊。
八、意圖使自己、轉投資之證券機構或其他第三人獲取不當利益,而向
客戶推介。
九、其他違反各證券市場當地法令或自律規章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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