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規範之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適用範圍,除下列情形者不需 適用外,指公司從事草擬、撰寫或發表投資分析、研究報告或其實質內容 有關之人員: 一、伴隨事業從事業務所為之投資交易,所提供意見或評論者。 二、所進行之投資研究僅供該公司或集團內部使用且不會分發予客戶者。 三、提供一對一之客戶之投資意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