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除下列情形外,本會會員涉有違反法令、自律相關規範、或未於期限內提
出說明、或說明理由不成立者,由會務人員檢附相關資料及分析意見提請
最近期自律委員會審議:
一、有未經許可兼營期貨顧問業務,從事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分析之情
    形且事證明確者,逕予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置者。
二、會員對於本會函請說明涉有違反自律規範事項無異議,且其違規情節
    之處置屬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得由會務人員逕函請該會員
    嗣後注意改善並提請自律委員會追認。
〔立法理由〕
本公會紀律委員會已自第 5屆起調整為自律委員會,為使用語一致,爰修
正委員會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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