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測驗每年舉行三次,但本公會得視需要,舉行不定期之測驗。本修正條
文自一百一十年實施。
〔立法理由〕
為因應少子化、科技化與大環境的影響,依證基會建議將「辦理期貨交易
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辦法」之筆試測驗次數,由每年辦理 4次(次/季)減
少為 3次(次/ 4個月)。另為顧及修正前考生權益,增訂第 2項規定修
正,條文自 110年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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