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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以下簡稱本測驗)相關事宜,由本公會教育
訓練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二章  資格測驗
本測驗每年舉行三次,但本公會得視需要,舉行不定期之測驗。本修正條
文自一百一十年實施。
〔立法理由〕
為因應少子化、科技化與大環境的影響,依證基會建議將「辦理期貨交易
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辦法」之筆試測驗次數,由每年辦理 4次(次/季)減
少為 3次(次/ 4個月)。另為顧及修正前考生權益,增訂第 2項規定修
正,條文自 110年開始實施。

參加本測驗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並從事期貨相關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從事期
    貨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三、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從事期貨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之經驗者。

本測驗應試科目如下:
一、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總分一百分)
二、專業科目:
  (一)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總分一百分)
  (二)衍生性商品之風險管理(總分一百分)
  (三)期貨、選擇權與其他衍生性商品(總分一百分)
  (四)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含產業經濟)(總分一百分)
前項專業科目測驗題型分為選擇題和申論題二類,選擇題佔百分之七十,
申論題或計算題佔百分之三十(申論題或計算題題數為三題)。
已取得辦理共同科目測驗單位之共同科目合格證明且在有效期間者,免重
複應試。
已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或「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
所考專業科目「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含產業經濟)」可互為抵免。

測驗及格標準:
一、共同科目須達七十分以上為及格。
二、專業科目之各科應試成績,應以各達六十分為及格,其效力並自測驗
日起二年內有效。

參加本測驗取得專業科目成績及格者,由本公會委託測驗機構核發期貨交
易分析人員專業科目測驗合格證明。
參加本測驗取得共同科目成績及格者,由測驗機構核發共同科目測驗合格
證明,其效力並自測驗及格日起五年內有效。

第三章  附則
參加本測驗合格之名單於本公會網站公布之。

本測驗由本公會委託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
會)辦理,其委託事項及嗣後變更委託之事項,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備查後實施。

本測驗得分區同時舉行,有關測驗日期、時間、應考科目、應考範圍、及
格標準、分區方式、命題及閱卷之研議、合格證書之核發及其他相關應注
意事項,委由證基會於測驗簡章中訂定之。
前項測驗簡章內容之訂定及變更,由證基會於每次舉辦測驗前送交本公會
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本測驗及合格證明文件之製發,委託證基會,其委託及嗣後變更委託事項
,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