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指經同業公會或其委託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舉辦之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測驗合格
之人。
〔立法理由〕 一、考量國內金融從業人員相關證照,現行僅期貨商業務員及期貨交易分
析人員之證照訂有登錄時限,為使國內證券期貨業證照管理一致性,
爰刪除現行第二項。
二、另為鑑別取得證照效期較久之初任業務員或離職期間較長之再任業務
員,對於期貨新商品與新制度變革法規熟稔度,對於自資格證書所載
核發日起超過五年始辦理登記之初任業務員或離職滿五年再任業務員
,應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職前訓練,其訓練課程內容,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所指定辦理職前訓練之機構(現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洽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另規劃該等
人員於職前訓練課程中至少新增三小時課程專題介紹期貨市場新增法
規與新制,期末測驗針對上述新增之專題課程加考一科,以強化其對
於期貨市場新增法規與新制之瞭解與熟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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