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800031 3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110年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759號函同意備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3年7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1屆理監事第1次聯 席會追認通過訂定發布全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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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5年6月9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1屆理監事第13次聯 席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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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5000294 9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並增訂第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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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7000305 8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並自97年第4季起實施(中華民國97年6月27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7字第097002816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 97年5月1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2屆理監事第5次 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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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70004869 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2 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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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0980044005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第2屆理監事第12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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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000018 58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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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800031 3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110年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759號函同意備查)

立法總說明

為因應少子化、科技化與大環境的影響,依證基會建議將「辦理期貨交易
分析人員資格測為因應少子化、科技化與大環境的影響,依證基會建議將
「辦理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辦法」之筆試測驗次數,由每年辦理 4
次(次/季)減少為3次(次/4個月),修正第三條條文;另為顧及修正
前考生權益,修正條文自一百一十年開始實施。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測驗每年舉行三次,但本公會得視需要,舉行不定期之測驗。本修正條
文自一百一十年實施。
〔立法理由〕
為因應少子化、科技化與大環境的影響,依證基會建議將「辦理期貨交易
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辦法」之筆試測驗次數,由每年辦理 4次(次/季)減
少為 3次(次/ 4個月)。另為顧及修正前考生權益,增訂第 2項規定修
正,條文自 110年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