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文化中心演藝廳表演活動申請及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演藝廳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演出企劃書及影音資料,依下列
時間向本中心辦理:
一、年度申請:每年一月份開放隔年一月至六月檔期,七月份開放隔年七
    月至十二月檔期之申請。
二、空檔申請:年度申請後,仍有空檔者,由本中心公告接受申請。
三、三年內檔期之申請:具長期經營實績並有完整演出計劃者,得申請三
    年內使用演藝廳檔期之登記。申請者應備妥申請書及相關演出資料,
    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提出。
國內外知名文化藝術團體或個人,經審查小組專案通過,不受前項檔期申
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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