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高級中學學生費用收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設
    備、校舍修建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其他雜支所需
    之費用。
三、代收代付費: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項目如下:
  (一)重補修費。
  (二)實習實驗費。
  (三)電腦使用費。
  (四)學生宿舍水電與管理維護費。
  (五)其他代收代付費。
四、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團體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
  (三)健康檢查費。
  (四)班級費。
  (五)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六)午餐費。
  (七)書籍費。
  (八)交通車費。
  (九)課業輔導費。
  (十)冷氣使用與維護費。
  (十一)其他代辦費。
前項第三款規定代收代付費,其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
實教學設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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