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再申訴者(以下簡稱再申訴人),應於評議決定 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再申訴之提起,以學校主管機關收受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再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再申評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再申訴者,以該機 關或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再申訴之日。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