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再申訴者(以下簡稱再申訴人),應於評議決定
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再申訴之提起,以學校主管機關收受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再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再申評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再申訴者,以該機
關或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再申訴之日。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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