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申評會委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再申評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學校主管機關 首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配合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次變更為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修 正援引之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