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再申評會委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再申評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學校主管機關
首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配合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次變更為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修
    正援引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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