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款所定之慰問金,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
一、被害人因人口販運犯罪行為遭受身心創傷。
二、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申請應自鑑別為被害人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並檢具申請書及人口販
運被害人鑑別通知書。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彌補被害人因人口販運犯罪行為之身體或心理之傷痛,以示政府關
    懷被害人之人道精神,爰第一項第一款定明給予慰問金之條件。
三、參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各類犯罪案件之被害人慰問金
    ,係單筆定額新臺幣五千元,該項慰問金多運用於被害人死亡或重傷
    等情形,而本條所定慰問金性質,係具有補充性且特殊之補助性質,
    爰第一項第二款採取定額給予新臺幣三千元。另被害人依犯保法之相
    關規定獲得慰問金時,因該慰問金係由政府主動提供,並非申請制,
    適用條件亦與本條規定有別,應無重複領取之情事,併予敘明。
四、第二項定明被害人請領期限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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