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列管軍品安全,申請廠商對於列管軍品研發、產製及維修地區、廠
庫及設施(備)處所,有下列情形者,得向國防部申請協助執行安全維護
:
一、列管軍品之研發、產製及維修,具機敏性質或屬關鍵技術或相關設施
。
二、申請廠商自行執行安全維護能力顯有不足,有機密外洩之虞。
〔立法理由〕 一、為確保國防產業中涉及重要性裝備生產地區、廠庫安全無虞,爰定明
合格廠商顯無法單獨執行安全維護,且列管軍品之研發、產製及維修
具機敏性質或關鍵基礎設施之情形者,得申請協助執行安全維護。至
其執行安全維護之範圍,係以研發、產製及維修地區、廠庫及設施(
備)處所為限。
二、又為防範具機敏性質或屬關鍵技術或相關設施之列管軍品研發、產製
及維修資訊,遭受其他國家或無關人員探知,並加強資通安全管控作
為,於第一款定明合格廠商具備前揭情形,得提出安全維護申請。
三、另為妥善運用資源,達到維護國家安全及列管軍品之目的,於第二款
定明申請廠商之安全部門或委外保全公司無法自行執行安全維護者(
需提供三家以上保全公司無法承攬等證明),得申請安全維護作業,
以避免重要國防機密資訊外洩,影響國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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