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委員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委員在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主管機關解聘
  之;其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
  足其任期。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委員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內關係,以示客觀公正。
  三、明定委員解職之事由,以杜爭議。
  四、明定各類委員缺額時之遞補方式,以資明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