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委員在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主管機關解聘 之;其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 足其任期。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委員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內關係,以示客觀公正。 三、明定委員解職之事由,以杜爭議。 四、明定各類委員缺額時之遞補方式,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