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爭
議之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鑑
安輔申評會)。
鑑安輔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
或指派相關單位主管擔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或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五、同級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七、具法律、心理、輔導、兒少保護或兒少權利等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至
少二人。
前項第七款學者專家,應自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
外專家學者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遴聘。
第二項鑑安輔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或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
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鑑安輔申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
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組織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
進退。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修正,明定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
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爭議之申訴案件,應
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安輔申評
會)。
三、第二項序文酌修文字,並為強化鑑安輔申評會組成之多元性,以及考
量學前教育階段之需求,第三款增加幼兒園行政人員、第五款增加同
級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及第七款增加輔導、兒少保護或兒少權利
等專業素養學者專家參與,並明定至少二人。
四、增訂第三項,明定第二項第七款之具法律、心理、輔導、兒少保護或
兒少權利等專業素養學者專家,應自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
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四十六條所定高
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中,遴
聘合適之校外專家學者,強化申評會之專業、公正性及一致性。
五、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項,並配合第一項及第二項名
稱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六、現行條文第四項之委員任期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項規定外,並
明定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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