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前條通報表之填具,得逕依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The International Co
uncil for Harmonisation,ICH)之電子傳輸標準化格式為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 ICH法規要求及強化線上通報系統之實用性及便捷度,俾利接
    軌國際,通報者得依其規定格式上傳通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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