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74
人,瀏覽人次:
93184447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96.09.2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用於清洗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使用後不 再經清水沖洗,且列於附表一者,應符合附表一之使用規定。
附表一-用於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