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96.09.2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用於清洗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使用後不
再經清水沖洗,且列於附表一者,應符合附表一之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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