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被保險人應檢具其自有農地被徵 收之通知函件或協議價購契約,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續保,續保 期間仍應依規定繳納保險費。 農會應於受理當月底造具名冊(格式如附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備查,一份留存列管。
符合本辦法之被保險人,申請續保程序及農會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