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辦理使用管理業務之各組、室、工作站支給績效獎金額度之分配,
應由管理處核定後,於每年二月一日前,送農水署備查。
績效獎金之支給對象及個人發給額度,管理處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審酌
計列年度內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實際參與業務程度、業務績效等項目核實發
給,不得平均或輪流分配。
績效獎金之支給額度,每人每年度最高發給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立法理由〕 一、明定績效獎金之審查及發給方式。
二、考量各管理處之業務數量、業務人力分配、不動產使用管理業務分工
情形不同,基於農水署與管理處權責分工,明定有關管理處績效獎金
之支給對象、發給額度等事宜,由管理處核定後,送農水署備查,並
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第六
點第二款規定,明定不得平均或輪流分配。
三、為利預算項目平衡支出,明定績效獎金每人每年度最高發給金額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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