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出境之動植物檢疫物經檢疫合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動物應施檢疫物: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核發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
二、植物檢疫物: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卡。但輸入國要求發給檢疫證
明書、加註檢疫條件或註明經檢疫處理者,得發給輸出檢疫證明書。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前段規定列為修正條文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且分二款規定
,其說明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輸出動物檢疫物檢疫合格,由輸
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發給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且依動物檢疫實
務已無發給檢疫卡,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現行條文後段移列第二款,明定植物檢疫物經檢疫合格,由植
物檢疫機關發給相關之證明文件之情形,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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