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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證券商或其子(分)公司或與其具轉投資關係之證券機構,應維持推介 業務之獨立性,避免損及所推介有價證券公正價格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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