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申請本帳戶之變更,除本規則第二條第三項外,應檢具下列書件各
乙式二份,函送本會審查:
一、變更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之一)。
二、變更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二之二)。
三、管理及運用計畫變更對照表。(本款於管理及運用計畫未變更者不適
用)
四、本帳戶之風險等級,及足以承擔本帳戶風險之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之
變更對照表。(本款於風險等級未變更者不適用)
五、約定條款及其變更及與本會制訂之約定條款範本對照表。(本款於約
定條款未變更者不適用)
六、如有受益人時,全體受益人同意書或受益人會議決議。但設有信託監
察人,且變更事項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者,得由信託監察人出具
變更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之意見書(格式如附件二之三),而免
附全體受益人同意書或受益人會議決議。(本款於約定條款未變更者
不適用)
七、董事會議事錄。(本款於本帳戶之名稱、主要運用標的與地區、最低
初始運用總金額及最高總金額之限制均未變更者不適用)
八、法律意見書(格式如附件二之四);如本會認為申請案件性質上有必
要者,得要求提出申請之信託業者另請會計師出具審查意見書。
九、專家無利害關係及未受懲戒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七)。
十、最近一年內專家曾審查之其他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案件
名稱表。(本款於專家未曾為本款所載之審查者不適用)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或本會要求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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