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國內開放式股票
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型基金受益憑證及貨幣市場基金受益憑證。
二、造市契約: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任證券商自其所發行之開放式基金
受益憑證登錄櫃檯買賣之日起,擔任該受益憑證造市商之契約。
三、造市商:指已擔任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且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
訂造市契約或於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開始櫃檯買賣後加入造市之證券
商。
〔立法理由〕 為使「基金交易平台」登錄之商品多樣化及滿足投資人資產配置需求,新
增以新臺幣計價之「指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為登錄櫃檯買賣標
的,爰修正第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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