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