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民體育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凡愛好網球及各項體育、社教、藝文等活動者均可申請借用本中心,申
  請手續及收費規定如下:
  一、一般球類及體育活動使用者,經本場核准使用並繳交各項費用後,
      排定球場使用時間,如須使用室內照明設施應自行投幣付費。
  二、凡機關、團體及一般市民申請使用本中心之設施,限以網球及各項
      體育活動為主,其餘舉辦公益活動(嚴禁辦各種宴會)、演講會、
      說明會及其他正當且非營利性使用者,應於活動前十五日正式向本
      場提出申請,並繳納保證金、場地使用費或水電清潔費,經本場核
      准後方得使用,但不得舉辦各項宴會餐敘或類似活動,借用單位於
      借用期間需自行舖設保護場地之保護墊,如須使用室內照明設施應
      由借用單位自行投幣付費。
  三、收費基準(如附表)
  四、凡本市體育會所屬各運動團體或機關團體定期性借用者,須經本場
      核准。
  本場得按其使用性質、時間、次數、水電及清潔費等預估,另予協商收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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