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暨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各項費用收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代辦費收取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午餐費:辦理及供應學生午餐之學校收取。
  二、蒸飯費:為學生代辦蒸飯,得收取蒸飯費用,不蒸飯者免繳。
  三、交通車費:私立學校自備或租用交通車,得比照客運公車優待學生
      票價,向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費用。
  四、教科書書籍費:應依相關規定評選,並以與出版社議定之價格收費
      。
  五、腳踏車停放費:所收取費用以維護腳踏車停放場所之設備為原則;
      未停放騎腳踏車者免繳。
  六、學生寄宿費:不寄宿者免繳。
  七、電腦網路使用費:使用學校電腦連線設備者始可收費。其經費支用
      於學校網路連線租用費與網路設備維護及網路之鋪設。未排定資訊
      課程者免收。
  八、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使用電腦教室設備者始可收費,其經費支
      用於電腦各項耗材、周邊設備及不堪使用之機件和相關教學軟體之
      更新。未排定資訊課程者免收。
  九、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學校有游泳池設施者,始可收費。其經費使
      用於游泳池水電支出、設備維護及與游泳池相關之業務支出。
  十、午餐基本費:學校自辦午餐者及受供應之學校始得收取;外訂餐盒
      之學校不得收取,有關午餐基本費之支用應依據直轄市縣(市)政
      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十一、午餐燃料費:學校自辦午餐者及受供應之學校始得收取;外訂餐
        盒之學校不得收取午餐燃料費,有關午餐燃料費之支用應依據直
        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辦
        理。
  十二、其他代辦費用:應經家長會或家長代表參與討論決定,並經行政
        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始可收費。
  前項第十二款其他代辦費用之學校行政會報紀錄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存
  校備查,以供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查核;上開資料之保存期限依相關規
  定辦理。
  第一項所列收費項目年度支用後如有賸餘,得滾存作為充實或更新該項
  有關設施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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