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時,學校應即通知其家長。
學校應掌握違規學生之家庭現況,就違規學生及家庭問題進行整體評估,
並訂定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後落實執行。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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