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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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本市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提供家庭教
育諮商或輔導,以強化家庭教育功能,並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違規事件:指學生違反相關法規或學校校規,並經學校獎懲相關
    會議認定為情節重大之事件。
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以下簡稱違規學
    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以下簡稱家長)家庭教
    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善行為。
前項第一款之會議應邀請輔導相關人員參與。

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時,學校應即通知其家長。
學校應掌握違規學生之家庭現況,就違規學生及家庭問題進行整體評估,
並訂定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後落實執行。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全部或一部。

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個案會議:學校召開會議時應邀請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參與。
二、家庭訪問:學校得邀集違規學生之導師及學校相關單位人員參與。
三、家庭教育課程:學校每學年應自行或聯合他校、家庭教育中心辦理至
    少四小時之課程,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修習;其課程內容如附表。
四、家庭教育諮詢:學校應視個案需求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適當之諮詢
    服務。
五、提供個別、團體或其他適當方式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學校必要時得請求家庭教育法第九條所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
校、法人及團體協助辦理前項規定。

學校應將違規學生之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
導情形。
前項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學校通知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
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進行訪視。
前項訪視,得由學校所設之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或另聘專家學者為之。

為督導學校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主管機關得實施年度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
善。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