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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民眾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時起十日內,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 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執行機關檢舉。 逾十日之期間或跨年度始提出檢舉之案件,不予核發檢舉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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