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時起十日內,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
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執行機關檢舉。
逾十日之期間或跨年度始提出檢舉之案件,不予核發檢舉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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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數人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獎金發給最先檢舉
者;其先後之認定,以執行機關受理之時間為準。數人共同檢舉同一案
件者,其獎金平均分配。
檢舉人應於執行機關通知期間內領舉檢舉獎勵金,逾六個月未領取者,
不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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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於實收罰鍰後,除民眾檢舉違反本法第一十條第六款所定之行
為,核給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百之獎勵金外,每一案件應依實收罰鍰金
額之百分之十核發之。
執行機關核發檢舉獎勵金應逐案列冊並載明案由、罰鍰金額及檢舉獎勵
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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