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花蓮縣政府府環廢字第 1020154873B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7條、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民眾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時起十日內,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
  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執行機關檢舉。
  逾十日之期間或跨年度始提出檢舉之案件,不予核發檢舉獎勵金。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數人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獎金發給最先檢舉
  者;其先後之認定,以執行機關受理之時間為準。數人共同檢舉同一案
  件者,其獎金平均分配。
  檢舉人應於執行機關通知期間內領舉檢舉獎勵金,逾六個月未領取者,
  不予核發。

  執行機關於實收罰鍰後,除民眾檢舉違反本法第一十條第六款所定之行
  為,核給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百之獎勵金外,每一案件應依實收罰鍰金
  額之百分之十核發之。
  執行機關核發檢舉獎勵金應逐案列冊並載明案由、罰鍰金額及檢舉獎勵
  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