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 用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 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
一、條次變更。 二、酌做標點符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