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當地縣(市)政府得劃定範圍予以公告,並依左
  列規定管制:
  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
      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
      住宅使用。
  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
      、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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