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再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再申評會評議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再申訴人及學校
相關人員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得通知再申訴人、其法定代理人
、關係人及學校相關人員到會陳述意見。
再申訴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書面陳述、到會或到達其他
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二項再申訴人陳述意見前,得向再申評會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涉及個人隱私,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以去識別
化方式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無保密必要之部分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
再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再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
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再申訴案及再申訴人之基本資料
,均應予以保密。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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