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申評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人至九人審查;委 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查意見 。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再申評會處理案件之複雜程度,調整審查委員人數三到九人,增 加審查會審議意見多元性及周延性,以促進再申評會之審議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