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再申評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人至九人審查;委
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查意見
。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再申評會處理案件之複雜程度,調整審查委員人數三到九人,增
    加審查會審議意見多元性及周延性,以促進再申評會之審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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