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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五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 召集逐次及儘後召集人員時,應先召集列為儘後召集人員,其次召集列為 逐次召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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