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部就前條第一項申請案,得遴聘專家及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下列
項目:
一、財務之健全度。
二、第三方支付專任人員之人力配置及能力。
三、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能量。
四、執行管理之能力。
五、內控內稽制度之完善度。
六、其他本部認與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有必要者。
〔立法理由〕
為確保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有健全經營及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能力,
爰定明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能量登錄申請案得以審查會議進行審查,及其
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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