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 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 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0.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 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