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
  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
  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0.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
  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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