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條文關聯

申請廠商申請列管軍品安全維護,應填具安全維護申請書(如附件一),
並檢附符合申請事由之佐證文件及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或申請書記載未完備,其能補正者,
應通知申請廠商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日期。
二、申請廠商之名稱、負責人或代理人及聯絡方式。
三、廠商合格證明。
四、申請種類及事由。
五、申請安全維護地點及範圍。
六、申請安全維護期間。
七、申請廠商願支付相關費用及配合事項之聲明。
〔立法理由〕
一、為完備申請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程序,以利審查支援協助安全維護相關
    事項,爰於第一項及第三項定明申請列管軍品安全維護應以書面為之
    ,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申請書所應記載事項。
二、鑑因保護廠商申請權益及程序經濟,爰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一條
    前段「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
    於七日內補正。」規定,於第二項定明申請廠商未依第一項填具申請
    書,或未填寫完整,或未檢附佐證資料,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資料,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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