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條文關聯

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時,學校應即通知其家長。
學校應掌握違規學生之家庭現況,就違規學生及家庭問題進行整體評估,
並訂定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後落實執行。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於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應立即通
    知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俾
    利學校有所依循。
二、考量現代家庭結構及規模已迥異以往傳統家庭,學生問題之樣態也更
    為複雜,學校提供是類學生及家長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與時俱
    進,將家庭組成、家庭功能、經濟支持及情感流動等相關議題納入整
    體評估,爰將現行條文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條文第二項所定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係指針對學生
    及其家庭所需之服務,正式提出有系統及架構之服務計畫,併予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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