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會議,由主管機關召集,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該屆主席;主席因故
未能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開會,除依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方式產生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外
,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經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
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指定專人就委員所提出之正反意見
及其主要論點,作成會議紀錄。
本會會議之討論內容及過程,對外不公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每次開會推選主席,造成困擾;另避免主席因故不克出席時
,造成無法開會之困境,爰修正第一項,增列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代
理主席。
三、修正第二項有關委員出席人數之規定,鑑於本會議所討論事項為重
大事項,爰提高基準,並增列開會時,除依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方
式產生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外,應親自出席,避免公務機關人員
更動,影響出席人數及開會。
四、為供事後查證,爰第三項明定委員提出之正反意見及其主要論點應
作成會議紀錄。
五、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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